近日,安徽阜阳刘女士反映称,5岁儿子在幼儿园猝死,老师曾承认失职。刘女士称,3月2日9时许,送儿子到幼儿园一切正常,中午时分老师称孩子犯困便带他休息。14时许,家长接通知孩子流鼻血赶到幼儿园,120到场后孩子已无生命迹象。一份急救医院门诊病例显示,初步诊断孩子系呼吸心跳骤停(院前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尸检结果显示被鉴定人符合肺水肿性猝死,未见炎症、中毒、心脏病。刘女士称,儿子身体一直很健康,家族无心脏病史。目前,文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和家属沟通,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首先,一个无辜的孩子逝去,我们深感痛惜,家长也是心痛不已,不然那也不会在医院门拉横幅,那么接下来就要分析一下这个责任分配的问题,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需要的是去解决问题。那么首先我们要找到法条里对幼儿园的责任规定,关于幼儿园的责任相关规定,应该是在民法典里的侵权责任篇。那让我们来看下面这条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必须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问题,否则视为侵权,那就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那么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发生在幼儿园里的事情,家长很难举证说明,所以需要幼儿园自证,这里和普通民法不一样,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老师承认了自己失职,那么是不是相当于幼儿园机构的过失导致了孩子的死亡,郁律觉得很诧异,因为从案情里面并没有看出该老师失职在哪?那么既然她承认失职了,是否是由该教师承担责任呢?
那还需要该老师的过错程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我们来看侵权法的这条规定,首先是用人单位承担,为什么呢?因为大的机构它很难跑路啊,假设员工直接跑路了,你根本不好找她,这是一方面,其次是机构会比较有钱,不需要担心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员工的话,那么很可能负担不起这一大笔的赔偿,所以综合考虑是由机构先赔偿,剩下扯皮的事由机构自己和员工沟通。
经过郁律的讲解大家是否对这个幼儿园责任承担问题有了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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